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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06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檢送「收容人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

主旨

檢送「收容人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1 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自本(109 )年 7月 15 日施行,為使機關實務運作順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二、各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 19 條第 1 項規定,因戒護收容人外出(移監、戒護外醫或返家探視等)經核准施用戒具,應依規定填具旨揭表單。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06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檢送「收容人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