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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 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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