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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令字第 1050400654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令釋「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所指「槍械」之規定

全文內容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警棍槍械使用時機,所指槍械,係含括槍枝及器械。惟「槍械」種類,應以法務部配發之槍枝及其核定之器械種類為限,有關警棍槍械種類規格如附表。

二、各監獄管理人員使用前揭槍械除應符合法定時機與程序外,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準用本條規定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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