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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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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初犯。 二、累犯、再犯。 三、易予矯治之受刑人。 四、難予矯治之受刑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的分別監禁標準,包括初犯、累犯、再犯、易予矯治之受刑人和難予矯治之受刑人。根據這些標準,少年監將根據受刑人的情況進行分別監禁,以確保矯治效果最大化。 參考資料: -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136

  • 少年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累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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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初犯。 二、累犯、再犯。 三、易予矯治之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