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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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 一、女監。 二、病監。 三、少年監。 四、累犯監。 五、外役監。 六、高度安全監。 七、中度安全監。 八、低度安全監。 前項各種監獄,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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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監獄依受刑人的類別分為八種:女監、病監、少年監、累犯監、外役監、高度安全監、中度安全監、低度安全監。這些監獄的指定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定義,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進行增加或變更。
- 受刑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累犯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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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