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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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3條,外役監受刑人可以被派到各監獄,並根據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進行遴選,之後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根據前述的參考資料,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是根據監獄行刑法所執行的矯正措施,屬於刑事執行之一環。外役監的目的是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在進行遴選時,法律對於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罪行的受刑人有限制,依照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這些受刑人不符合遴選資格。因此,根據參考資料的分析和解釋,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3條確立了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程序,並強調了監督機關的核准的重要性。
- 受刑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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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