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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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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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難以矯治或性行為劣的受刑人可以根據監務會議的決議,經監督機關核准後,移送至高度安全監獄。根據最高法院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書中的案例,如果受刑人在一年內違反監獄規定三次以上,且行為難以矯治或性行為劣的情況下,監所可以召開監務會議來決定是否將受刑人轉移到高度安全監獄。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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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