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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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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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7條,高度安全監的受刑人若他們的行為善良程度已達到可以接受矯治的程度,並經過監獄監督機關的核准,可以將他們轉送到其他適當的監獄。 參考資料: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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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