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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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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准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7條,高度安全監的受刑人若他們的行為善良程度已達到可以接受矯治的程度,並經過監獄監督機關的核准,可以將他們轉送到其他適當的監獄。 參考資料: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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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