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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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予矯治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中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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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28條,只要受刑人能夠接受矯治,並經過監務會議的決議,通過監督機關的核准,就可以將受刑人轉移到中度安全監獄。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範例 1: 假設一位受刑人在低度安全監服刑期間,經過一段時間的矯治和表現良好,監務人員認為受刑人已經具備了接受更高安全等級監獄環境的能力。監務會議審議後,決定將這位受刑人轉移到中度安全監。 範例 2: 另一位受刑人在中度安全監服刑期間,因表現不佳或有違規行為,需要進行矯正和監督。監務會議討論後,決定將這位受刑人轉移回低度安全監,以強化對其行為的監管和約束。 這些例子都需要監務會議的決議和監督機關的核准,來確保受刑人的管理和矯治都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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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