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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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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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申訴、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後被認為有理由時,除了對受到不當侵害的學生應進行適當的救濟外,對於已經執行完畢的原懲罰或處置,學校可以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消除或更正對該學生不利的紀錄。 二、以適當的方式恢復其榮譽。 參考資料: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 - 法務部矯正署網站:https://www.moj.gov.tw/cp-46-14495-1.html
- 再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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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