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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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再申訴委員會在處理再申訴案件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的規定,再申訴委員會在受理再申訴案件時,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前往學校進行必要的調查。在進行調查時,學校人員除非得到調查人員的許可,否則不得在場。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再申訴案件的調查工作能夠獨立進行,不受到學校人員的影響。 此外,根據該條款第二項的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在再申訴委員會的程序中也是適用的。具體來說,這些條款可能涉及到再申訴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對於再申訴案件的調查和評議等相關規定。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再申訴委員會的工作能夠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保障學生的申訴權益。 参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行政院教育部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7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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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