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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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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2. 2.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附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 1.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應該在收到決定通知後的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2.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再申訴的提出應該以書面記載以下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學生的姓名,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則應提供代理人的姓名。 - 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的事由。 - 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的期間。 - 申訴委員會的決定。 - 申訴的事由和再申訴的理由。 - 再申訴的日期。 以上回答基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的文本內容。

  • 再申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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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