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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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 1.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應該在收到決定通知後的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2.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再申訴的提出應該以書面記載以下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學生的姓名,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則應提供代理人的姓名。 - 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的事由。 - 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的期間。 - 申訴委員會的決定。 - 申訴的事由和再申訴的理由。 - 再申訴的日期。 以上回答基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的文本內容。
- 再申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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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