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30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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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學校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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