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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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受到不當侵害或不滿意學校的懲罰或生活管理處置時,可以在該事由發生後的十天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學校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2. 如果申訴是以口頭形式提出,則由校長指派一位專人負責受理申訴事宜,並將申訴事由詳細記錄在申訴簿上;如果申訴是以書面形式提出,則應該包括以下事項的記載,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表格一所示): - 學生的姓名;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也應該包括其姓名。 - 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的事由。 - 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的期間。 - 申訴事由和申訴理由。 - 申訴的年、月、日。 [參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96年11月27日修訂版),內政部少年署,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70600&ctNode=8775&mp=8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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