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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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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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訴委員會在受理申訴之前,應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如果發現有程序上的不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情形,申訴委員會應該適當地決定一個相當的期間,通知申訴人進行補正。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申訴案件時遵守適當的程序,並提供申訴人機會進行補正以符合程序要求。 例如,在某個少年矯正學校中,一位學生提出了一項申訴,但在申訴委員會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學生沒有提供完整的文件來支持其申訴內容。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訴委員會可以要求學生在一個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提交相關文件,以確保申訴程序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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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