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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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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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申訴委員會在開會時需要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始進行,而決議則是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基準,如果有不同意見的委員,可以將其列入紀錄以供查考。具體來說,當決議的票數相同時,取決權在主席手中。 相關資料引用: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申訴委員會應由市(縣)政府教育局局長(或代理人)、該校校長(或代理人)、矯正期限累計 24 個月以上人員教學實績卓越者(三大單位各一人)、學校社工員(或特教教師)及校方提供之輔導資源人組成,日常處理則由院長辦公會議或學校指定其他部門及人員進行。此外,根據「學校法第 43 條之 1」修訂,「業務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確立對於審議事項必須有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之規定。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https://coc.taibs.moj.gov.tw/law/F29EA7FD09D31403 2. 學校法第 43 條之 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023&FLNO=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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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