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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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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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的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法務部可以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並且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擔任主席。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我無法確認,因為缺乏關於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的相關資料。
- 再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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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