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該條法規規定了學校設立申訴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成員,以及委員會主席的身份。 根據該法條,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和輔導主任組成,並邀請三至五名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校長擔任委員會的主席。 這表示在處理學生的申訴和再申訴案件時,學校設有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並由學校的高層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共同組成。同時,為了確保公正性和客觀性,委員會還邀請了一些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以提供不同的觀點和意見。作為委員會的主席,校長將負責主持委員會的會議和決策。請注意,以上回答僅依據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如果有具體的法規條文或相關案例,可能會有更詳細的解釋。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