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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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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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學生需要在入校滿二個月後才能參加校外教學活動。然而,如果學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參與校外教學活動: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意即學生在入校後有違背紀律的行為,而且情節重大,這樣的學生將不能參加校外教學活動。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即學生在另外的案件中正在被調查審理,或者仍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等處分尚待執行,這樣的學生也不能參加校外教學活動。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此項規定是針對其他具體事證的情形,校務會議經過討論並做出決議,認為該學生不適合參加校外教學活動。 針對這些限制,學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決定,以確保校外教學活動的安全和有效進行。這些限制的設置旨在維護學校的秩序和學生的紀律,並避免可能的風險和不適當的參與。
- 另案名詞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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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