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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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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之評定,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2條,對於跨國接收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分數的評定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該辦法未規定相關事項,則應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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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2 條規定:「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之評定,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