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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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亦同。
- 2.前項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以書面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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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8條,入所調查完畢後,應作成調查資料並提交審議。修正時同樣適用。前述的審議由看守所長官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之人員進行,並以書面方式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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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