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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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7條,這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被告資料調查的方法和程序。根據該條法規,被告資料調查可以通過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等方式進行。直接調查是指調查小組成員觀察或與當事人交談,在調查表上記錄,並由執行調查的人簽名。間接調查是指向相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心理測驗則是進行智力、行為和情緒等方面的測試。如果進行心理測驗,施測人員應該具備相關測試的資格或已經接受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此外,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7條的第3項,如果被告受到法院或檢察官的命令而受到保護羈押,或者羈押時間不超過七天,則可以用簡式方式進行前述調查。最後,第4項規定了第1項的調查和前項簡式調查的格式由監督機關定義。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直接調查目擊者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記錄他們的陳述和觀察結果,並由執行調查的人簽署。或者,檢察官可以向相關機構查詢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證據。此外,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他們還可以要求被告接受心理測驗,以評估其智力、行為或情緒狀態。這些調查方法和測試結果將被記錄並用於案件的處理中。然而,如果被告受到保護羈押,或者羈押的時間不超過七天,則可以根據簡式方式進行調查,以節省時間和資源。最後,具體的調查格式和程序將由監督機關根據需要和要求來制定和確定。
- 記錄名詞
- 法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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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