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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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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表,並由實施調查者簽名。 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行為及情緒等測驗。
  2. 2.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3. 3.被告係經法院或檢察官命具保,因覓保中而受羈押者,或羈押未達七日者,第一項調查得以簡式方式為之。
  4. 4.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調查及前項簡式調查之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7條,這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被告資料調查的方法和程序。根據該條法規,被告資料調查可以通過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等方式進行。直接調查是指調查小組成員觀察或與當事人交談,在調查表上記錄,並由執行調查的人簽名。間接調查是指向相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心理測驗則是進行智力、行為和情緒等方面的測試。如果進行心理測驗,施測人員應該具備相關測試的資格或已經接受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此外,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7條的第3項,如果被告受到法院或檢察官的命令而受到保護羈押,或者羈押時間不超過七天,則可以用簡式方式進行前述調查。最後,第4項規定了第1項的調查和前項簡式調查的格式由監督機關定義。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直接調查目擊者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記錄他們的陳述和觀察結果,並由執行調查的人簽署。或者,檢察官可以向相關機構查詢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證據。此外,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他們還可以要求被告接受心理測驗,以評估其智力、行為或情緒狀態。這些調查方法和測試結果將被記錄並用於案件的處理中。然而,如果被告受到保護羈押,或者羈押的時間不超過七天,則可以根據簡式方式進行調查,以節省時間和資源。最後,具體的調查格式和程序將由監督機關根據需要和要求來制定和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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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