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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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時,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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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6條,看守所在被告入所時,應進行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這個過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被告在進入看守所時,根據這個法規,看守所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以確保被告的相關背景和資料被妥善處理和記錄。這有助於提供更完整和準確的資訊,用於日後的審判和司法程序。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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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