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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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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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看守所應該設立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不同業務領域的人員組成。該小組的組長應該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者是被看守所長官指定的主管人員擔任。根據現行的法規,我並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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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