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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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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4條,當調查被告的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時,需要取得被告的同意。這表示在進行被告的資料調查時,法院必須取得被告的同意才能進行相關調查。例如,如果檢察官需要調查被告的工作經驗、學歷或專業技能,必須事先徵求被告的同意,才能進行相關資料的調查。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隱私權利,並確保在資料調查過程中遵守法定程序。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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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4 條規定:「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