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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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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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4條,當調查被告的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時,需要取得被告的同意。這表示在進行被告的資料調查時,法院必須取得被告的同意才能進行相關調查。例如,如果檢察官需要調查被告的工作經驗、學歷或專業技能,必須事先徵求被告的同意,才能進行相關資料的調查。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隱私權利,並確保在資料調查過程中遵守法定程序。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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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