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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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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 六、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 七、其他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
  2. 2.前項調查資料,於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除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附送者外,得依情節將相關資料一併移交監獄作為調查之參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調查與被告有關的資料範圍,包括名籍資料、身心狀況、犯罪前科及狀況、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以及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和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根據本法第108條的規定,這些調查資料除了應附送給監獄外,根據情節的不同,也可以一併移交給監獄作為調查的參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務部《提供人民義務服役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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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