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調查與被告有關的資料範圍,包括名籍資料、身心狀況、犯罪前科及狀況、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以及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和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根據本法第108條的規定,這些調查資料除了應附送給監獄外,根據情節的不同,也可以一併移交給監獄作為調查的參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務部《提供人民義務服役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