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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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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規定了本辦法中使用的詞語定義,主要包括以下兩項: 一、看守所: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組織,包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看守所、看守所的分所以及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看守所長官擔任看守所的首長,以及根據授權行使相關職責的人。 根據以上定義,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規定了看守所和看守所長官的具體內容,並明確了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看守所的範圍。具體的運作與實施細則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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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