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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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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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規定了本辦法中使用的詞語定義,主要包括以下兩項: 一、看守所: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組織,包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看守所、看守所的分所以及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看守所長官擔任看守所的首長,以及根據授權行使相關職責的人。 根據以上定義,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規定了看守所和看守所長官的具體內容,並明確了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看守所的範圍。具體的運作與實施細則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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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