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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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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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本條例第1條的規定,這個條例是根據羈押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羈押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檢察官可以進行調查來收集與被告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證據、文件或其他有關被告的相關資訊。根據這些資料,檢察官可以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被告。例如,如果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是有罪的,那麼就可能會決定繼續羈押被告。
- 羈押法法規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羈押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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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