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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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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並由秘書以上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
  2. 2.監獄得商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之人士,就受刑人之調查資料、個別處遇計畫為必要之參與或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1條,調查審議會議的組成如下:主持人為監獄長官或其指派的人員,並由秘書以上的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以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此外,監獄也可以邀請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法律學、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的人士參與或協助調查受刑人的資料和個別處遇計畫。 參考資料: - 監獄署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67896&ctNode=49048&mp=322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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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並由秘書以上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