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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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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並由秘書以上人員、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
監獄得商請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之人士,就
受刑人
之調查資料、個別處遇計畫為必要之參與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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