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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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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由受刑人閱覽後簽名。受刑人有意見時,應予以更正或加註其意見;受刑人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0條,當調查小組進行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等工作時,可以由監獄長官指派相關監獄人員進行,並且必須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紀錄下來。這份紀錄文件需要供受刑人閱覽,並簽名表示同意。如果受刑人對於紀錄內容有異議,應該進行更正或加註相關意見。如果受刑人拒絕簽名,必須在紀錄上記明拒絕簽名的原因。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0條的內容。然而,詳細的相關法規或範例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複查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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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調查小組辦理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得由監獄長官先行指派相關監獄人員為之,並作成書面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