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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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0條,當調查小組進行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出監調查等工作時,可以由監獄長官指派相關監獄人員進行,並且必須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紀錄下來。這份紀錄文件需要供受刑人閱覽,並簽名表示同意。如果受刑人對於紀錄內容有異議,應該進行更正或加註相關意見。如果受刑人拒絕簽名,必須在紀錄上記明拒絕簽名的原因。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0條的內容。然而,詳細的相關法規或範例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複查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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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