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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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人員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至一百四十二條所定相關之事項進行調查,作成出監調查資料,並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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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受刑人资料调查办法第9条,监狱人员应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及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制作出監調查資料,并提请调查審議会议审议。 依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至一百四十二條,监狱人员需对受刑人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犯罪经历、复刑前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动机等进行调查。同时,也需要对受刑人的心理状况、教育程度、技术技能、职业经历等进行了解。这些调查资料将被提供给调查審議会议,以便进行审议和决策。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如果受刑人在出狱后计划回归社会并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监狱人员将在调查中了解受刑人的教育程度、技能水平、职业经历等相关情况,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这些调查资料将作为调查審議会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條文
- 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139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140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141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142 條條文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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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