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41條規定了被釋放者釋放時應斟酌其健康狀況,並提供相當的衣物和旅費。如果提供的衣物和旅費不足,監獄應通知當地的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來提供協助。
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費。 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監獄應通知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斟酌給與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參酌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酌予文字修正。 三、監獄並非醫療機構,將罹患重病者留置於監獄,無法使其受到充分之醫療照顧,而應儘速協助其轉至醫療機構以便得到適度照護,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參酌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酌予文字修正。 三、監獄並非醫療機構,將罹患重病者留置於監獄,無法使其受到充分之醫療照顧,而應儘速協助其轉至醫療機構以便得到適度照護,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