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9條的規定,釋放後的保護扶助事項,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在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或提報假釋前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在釋放前進行再次的確認。 這表示在受刑人即將釋放前,應該對其釋放後的保護扶助事項進行調查,以確保其在釋放後的社會適應能力與需求,並保證相關的扶助措施得到適當的安排。如果有必要,可以在釋放前進行再次的確認,以確保這些需要得到有效的處理和支持。
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實務上對於釋放後之保護事項調查之運作,爰將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原第二項有關受刑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事項,應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實務上對於釋放後之保護事項調查之運作,爰將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原第二項有關受刑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事項,應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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