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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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的範圍,包括名籍資料、身心狀況、犯罪前科及狀況、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職業及技能狀況、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出監後的住居所、未來共居者、家庭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及扶助等事項,以及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和其他可作為處遇參考的事項。受刑人入監前曾受羈押的情況下,監獄除了可以根據羈押法的相關規定附上羈押期間的調查資料,或者另外轉交給監獄外,必要時也可以向原羈押的看守所調取其在那個看守所期間的調查資料,作為調查的參考。 參考資料: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03)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9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10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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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