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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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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職業及技能狀況。 六、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 七、出監後住居所、未來共居者、家庭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及扶助等事項。 八、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 九、其他可作為處遇參考事項。
  2. 2.受刑人於入監前曾受羈押者,其於羈押期間之調查資料,除由看守所依羈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附送,或另一併移交者外,監獄於必要時,亦得向原羈押之看守所調取其在所期間之調查資料,作為調查之參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的範圍,包括名籍資料、身心狀況、犯罪前科及狀況、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職業及技能狀況、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出監後的住居所、未來共居者、家庭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及扶助等事項,以及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和其他可作為處遇參考的事項。受刑人入監前曾受羈押的情況下,監獄除了可以根據羈押法的相關規定附上羈押期間的調查資料,或者另外轉交給監獄外,必要時也可以向原羈押的看守所調取其在那個看守所期間的調查資料,作為調查的參考。 參考資料: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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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