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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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教化、調查分類、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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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這個條款定義了監獄的範圍,包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以及設置的分監和女監。這個定義確定了該條款所涵蓋的機構。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條款。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官方網站,台灣地區的監獄包括台北監獄、新北監獄等,而分監包括苗栗分監、屏東分監等。女監則是指專門收容女性犯罪者的監獄,例如台中女子監獄。 因此,根據上述解釋和相關資料,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的定義是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以及設置的分監和女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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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