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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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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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4條的規定,監獄應該成立一個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者是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這個小組的目的是進行受刑人的資料調查。這些業務人員的具體職責和專業背景可能根據具體的監獄需要而有所不同。例如,調查分類業務人員可能負責對受刑人進行分類和紀律管理等工作,衛生業務人員可能負責監獄衛生計畫和健康檢查等事項。具體的工作內容和組織結構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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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