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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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