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5條,對受刑人進行資料調查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 一、直接調查是指由調查小組成員以觀察或晤談的方式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記錄在調查表上,並由調查者簽名。這種方法主要通過實地觀察和直接交流來獲取資料。 二、間接調查是指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這種方法主要通過向相關方面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來獲取資料。 三、心理測驗是指對受刑人進行智力、性向、興趣、人格、行為和情緒等方面的測試。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了解受刑人的心理狀態和特徵。 根據法規,進行心理測驗的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的資格或經過專業訓練合格。這樣可以確保測驗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 記錄名詞
- 法人名詞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