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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表,並由調查者簽名。 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行為及情緒等測驗。
  2. 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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