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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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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
記錄
於調查表,並由調查者簽名。 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
法人
、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行為及情緒等測驗。
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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