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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
  2. 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
  3. 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4. 出監調查於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或提報假釋前為之,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5. 前四項調查之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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