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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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6條,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以及出監調查。入監調查需要在受刑人入監後的20天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的進行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於刑期不滿一年的受刑人,入監調查可以以簡式方式進行。在監複查則需在受刑人入監後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進行。出監調查則需要在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或假釋前進行,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在釋放前再次進行覆查。以上四項調查的格式由監督機關定定。
- 受刑人名詞
- 複查名詞
- 假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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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