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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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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
  2. 2.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
  3. 3.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4. 4.出監調查於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或提報假釋前為之,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5. 5.前四項調查之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6條,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以及出監調查。入監調查需要在受刑人入監後的20天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和心理測驗的進行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於刑期不滿一年的受刑人,入監調查可以以簡式方式進行。在監複查則需在受刑人入監後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進行。出監調查則需要在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或假釋前進行,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在釋放前再次進行覆查。以上四項調查的格式由監督機關定定。

  • 受刑人名詞
  • 複查名詞
  • 假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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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