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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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查小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辦理入監調查。
- 2.調查小組應就前項入監調查所得之資料,聽取受刑人意見並考量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後,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三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受刑人有特殊處遇需求,因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無法滿足者,應於個別處遇計畫載明之。
- 3.前二項受刑人入監調查資料及個別處遇計畫,應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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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7條規定,調查小組應就入監時的相關資料進行調查,包括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事項。調查小組應以受刑人的意見為依據,考慮各監獄的條件和資源,在受刑人進入監獄後三個月內制定個別處遇計畫,並隨時根據需要進行修正。如果受刑人有特殊的處遇需求,而不符合監獄的條件和資源,應在個別處遇計畫中加以說明。受刑人入監調查資料及個別處遇計畫應提交調查審議會議審議。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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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