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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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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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件被告莊丁山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根據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條款是依據羈押法第76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最新的羈押法修正草案,該修正案於2017年修正通過,對於被告的羈押程序及保障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羈押法,被告在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之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進行羈押禁見。根據該案例的描述,被告莊丁山被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2、4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因此根據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1條,法院決定延長被告的羈押期限。 參考資料: 1. 羈押法第77條,行政院法制局。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04&FLNO=76 2.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行政院。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1
- 羈押法法規
-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羈押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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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