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15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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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得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但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 給予第一項第五款特別獎勵,看守所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看守所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被告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 與被告同住之眷屬,應向看守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獎勵之實施,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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