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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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以及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該法規指定了被告獎勵的方式: 1. 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在適當場合為被告公開表揚。 2. 發給獎狀:發給記載被告獎勵行為內容的獎狀。 3. 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的接見次數。 4. 給予適當的獎金或獎品: - 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限制在新台幣五千元以內。 - 參加比賽的獎金:根據相關比賽規定給予。 - 給予具有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的獎品。 5. 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可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的特別獎勵。然而,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羈押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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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