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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獎勵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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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得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但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2. 2.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3. 3.給予第一項第五款特別獎勵,看守所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以及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該法規指定了被告獎勵的方式: 1. 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在適當場合為被告公開表揚。 2. 發給獎狀:發給記載被告獎勵行為內容的獎狀。 3. 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的接見次數。 4. 給予適當的獎金或獎品: - 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限制在新台幣五千元以內。 - 參加比賽的獎金:根據相關比賽規定給予。 - 給予具有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的獎品。 5. 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可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的特別獎勵。然而,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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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