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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獎勵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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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如果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該獎勵,並且要以適當的方式將被告的狀態回復到原來的狀態。然而,在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方面,我沒有足夠的資料来提供。

  • 經查名詞
  • 被告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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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經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