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了被告與眷屬同住時應遵行的各項事項,包括: 1. 處所內設備的保管責任:被告與眷屬同住期間,應妥善保管處所內的設備,如果有損壞或短少,則需要按價賠償。 2. 配合看守所作息:被告應配合看守所的作息安排。 3. 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在處所內,被告不得從事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的行為。 4. 維護環境整潔:處所使用人應該維護處所的環境整潔。 5. 不得持有違禁物品:被告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6. 按時離開指定處所:同住期間屆滿,被告應該按時離開指定的處所,不得藉故拖延。 7. 不得在處所內炊煮:如果同住處所沒有炊煮設備,則被告不得在處所內炊煮。 8. 眷屬自備飲食:與被告同住的眷屬應該自備飲食。 9. 配合防疫措施:在傳染病流行期間,被告應該配合看守所的防疫措施。 10. 其他應遵行事項:除了上述事項之外,還有其他應遵行的事項。 如果被告或眷屬違背了上述事項,看守所有權隨時停止他們的同住,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如果有犯罪行為,則看守所應該陳報監督機關,並移送相關檢察署進行調查。 以上解釋參考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105條第1項至第4項,以及《委託人或相對人應予給付報酬之給付辦法》、《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等相關法規。
- 被告名詞
- 持有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