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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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定義了本辦法中的一些詞彙: 1. 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設置的分監、女監以及看守所設置的分所、女所。 2. 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3. 機關長官:指機關的首長,以及由他授權的人。 這條法規主要是在定義一些辦法中使用的詞彙,並沒有具體關於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法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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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