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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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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2條定義了本辦法中的一些詞彙: 1. 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設置的分監、女監以及看守所設置的分所、女所。 2. 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3. 機關長官:指機關的首長,以及由他授權的人。 這條法規主要是在定義一些辦法中使用的詞彙,並沒有具體關於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法條的相關資訊或範例。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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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