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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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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1條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6條第3項及羈押法第50條第3項所訂定的法規。 在進一步解釋這條法條之前,我們需要參考到監獄行刑法第56條和羈押法第50條的內容。監獄行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收容人之事件,其健康資料、監護及福利等事項,應為查核和確認之,必要時應請醫務人員作診斷及鑑定等工作。”羈押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加以教養者,應訂有出所計畫及評估表;認定為殘障人士,應為其他適宜之處置。” 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確認收容人的健康狀況、監護情況和福利等,並必要時進行診斷和鑑定。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收容人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在監獄和看守所中得到適當的照顧和教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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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