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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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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被告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看守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
  2. 2.前項情形,看守所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與被告健康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50條規定了關於羈押時看守所對被告身心狀況的處理方法。根據該條規定,看守所可以收集、處理和利用被告的病歷、醫療記錄以及其他與被告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以便做出適當的處置。看守所可以向相關的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這些相關資料,除非對方沒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提供。第一項所提到的關於被告健康資料調查的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以及其他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定。根據法院判決的觀點,法務部可以通過指示和指引的方式來規定看守所在處理被告健康資料時應該遵守的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50條、羈押法第50條、法務部門相關法規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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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50 條規定:「為維護被告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看守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