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50條規定了關於羈押時看守所對被告身心狀況的處理方法。根據該條規定,看守所可以收集、處理和利用被告的病歷、醫療記錄以及其他與被告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以便做出適當的處置。看守所可以向相關的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這些相關資料,除非對方沒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提供。第一項所提到的關於被告健康資料調查的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以及其他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定。根據法院判決的觀點,法務部可以通過指示和指引的方式來規定看守所在處理被告健康資料時應該遵守的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50條、羈押法第50條、法務部門相關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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