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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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 2.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之必要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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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资料调查办法》第4条的规定: 1. 监狱或看守所可以收集、处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所前或在所期间的健康资料,并进行调查,以维护收容人的健康或了解其身心状况。 2. 收容人入所前的健康资料,仅限于经医师评估后认为需要调取特定时期内必要资料的情况下。 根据本条规定,监狱或看守所可以收集与收容人健康相关的资料,并在收容人入所前或在所期间进行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收容人的健康状况或了解他们的身心情况。然而,在调取收容人入所前的健康资料时,必须经过医师的评估,并且仅限于认为需要调取特定期间内必要资料的情况。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对收容人的健康情况进行适当的评估和监控。 参考资料:《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资料调查办法》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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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