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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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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康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之目的,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5條,監獄和看守所可以向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收容人的健康資料,但這些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不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的目的,並且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監獄和看守所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的健康資料時必須合法合理,並且只限於維護收容人的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的需要。這可以防止濫用收容人的個人資料或侵害他們的隱私權。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監獄或看守所需要蒐集一位收容人的醫療記錄,以便評估他們的身體狀況並提供適當的醫療照顧,這條法規要求他們只能蒐集與健康狀況有關的資料,並且只能用於維護收容人的健康和提供醫療照顧。同時,他們也必須確保這些蒐集、處理或利用活動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以確保他們不超越所需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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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