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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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5條,監獄和看守所可以向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收容人的健康資料,但這些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不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的目的,並且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監獄和看守所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的健康資料時必須合法合理,並且只限於維護收容人的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的需要。這可以防止濫用收容人的個人資料或侵害他們的隱私權。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監獄或看守所需要蒐集一位收容人的醫療記錄,以便評估他們的身體狀況並提供適當的醫療照顧,這條法規要求他們只能蒐集與健康狀況有關的資料,並且只能用於維護收容人的健康和提供醫療照顧。同時,他們也必須確保這些蒐集、處理或利用活動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以確保他們不超越所需範圍。
-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收容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56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5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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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