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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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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2. 2.前項應繳納之費用,機關得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收容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6條,當收容人為了避免繳納或機關扣繳醫療衍生費用,而涉及以下情形之一時,機關有權追繳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需的費用: 1. 提供虛假資料。 2.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的資料。 3.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證明文件。 這些應付的費用可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如果沒有足夠的款項可供扣除,機關可以通過書面行政處分要求收容人在30天內償還,如屆期未還款項,機關可以移交給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 收容名詞
  • 追繳名詞
  • 詐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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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