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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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6條,當收容人為了避免繳納或機關扣繳醫療衍生費用,而涉及以下情形之一時,機關有權追繳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需的費用: 1. 提供虛假資料。 2.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的資料。 3.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證明文件。 這些應付的費用可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如果沒有足夠的款項可供扣除,機關可以通過書面行政處分要求收容人在30天內償還,如屆期未還款項,機關可以移交給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 收容名詞
- 追繳名詞
- 詐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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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